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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微博网友
关于在耕地上搭建单体插地钢架拱棚的土地管理
在宜宾市屏山县耕地上搭建单体插地钢架拱棚,用于辣椒和玉米的轮种,不破坏耕作层,是否仍属于耕地,按照耕地进行管理呢。关于设施农业管理,除了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是否还有其他存续有效的文件。
四川发布管理员 回复
您好,一是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在耕地上构建农业生产设施,不破坏耕作层、符合耕地认定标准的,按耕地管理。二是《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目前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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