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四川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扫描二维码

自律管理承诺 网络谣言曝光台

四川发布微博网友

城镇户口能否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申请宅基地建房

本人由于之前购买失地农民社保将户口转为城镇户口,无其他亲人户口在农村。但在农村有承包地及宅基地,且目前仍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享受过拆迁安置政策。根据2026年一号文件24条“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及集体经济分配权”、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第六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请问根据我目前状况,能否回农村原址翻建新建房屋。

四川发布管理员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十三条第六款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规定:“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依照以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农村村民建房(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原址重建)需同时满足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并按规定程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建房和办理相关手续。在此,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特别是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省直部门

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经济和信息化厅 教育厅 科学技术厅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厅 应急管理厅 审计厅

直属特设机构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直属机构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体育局 省统计局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乡村振兴局 省信访局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省经济合作局 省林业和草原局 省广播电视局 省医疗保障局

部门管理机构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省监狱管理局 省戒毒管理局 省中医药管理局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州

成都 自贡 攀枝花 泸州 德阳 绵阳 广元 遂宁 内江 乐山 南充 宜宾 广安 达州 巴中 雅安 眉山 资阳 阿坝 甘孜 凉山

媒体名单

四川新闻网 中国西部网 i公益 四川日报 四川在线 成都日报 华西都市报 成都商报 红星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