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2018年6月21日上午,泸州市两级法院全面开展“6.21”院长开庭日集中审理涉毒案件庭审直播活动。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肖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上诉一案,该案由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陈春担任审判长,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基本案情为:被告人肖某系吸毒人员。2017年6月5日13时许,肖某在泸州市纳溪区体育村体育场内先后以100元、200元、1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杨某、钟某、程某分别出售毒品冰毒1包,麻古丸1颗、3颗、2颗。交易完毕后,肖某、程某、钟某被民警当场抓获。从肖某、程某、钟某身上分别查获了上述毒资和毒品。经鉴定,以上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肖某不服,上诉至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肖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裁量刑罚。肖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原判综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对肖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量刑适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量刑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程海英
编辑:彭宛聆
审核:何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