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11月18日下午,泸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泸州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发布暨贯彻实施会议,宣布《泸州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山体保护仍需专项进行
泸州位于四川盆地的东南部,长江、沱江的交汇处,中心城区的地形地貌为山地和丘陵,属于典型的山水城市。学士山、忠山、老鹰山雄踞于中心半岛,纳四周方山、南寿山、九狮山等群山之绿翠,两江润泽,青山簇拥,奠定了泸州的自然山水格局。
近年来,泸州市在山体保护和利用方面取得了诸多成效:依托城市山体,泸州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了30多个城市公园,开展两江四岸治理,促进了沿江生态保护,提升了人居环境。

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逐渐凸显出一些问题:缺乏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控制指导;新建项目管控不力;山体的破坏对沿江岸线景观和生态产生了一定影响。
制定《条例》就是通过地方立法促进城市建设。《条例》旨在进一步推进长江上游绿色生态屏障建设,保护长江上游地区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展现泸州山水城市特色风貌,建设富有地域文化特色的魅力城市。
据了解,该《条例》是在市委领导下着力推动依法治市的又一次生动实践,是我市正式颁布施行的第六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山体保护细则
《条例》共分为七章,明确了山体保护名录、保护范围及界线、分级保护措施等内容。
据了解,《条例》中明确将可以彰显城市山水特色的忠山、老鹰山、南寿山、方山、学士山、九狮山、冠山、五顶山以及连江公园、东岩公园、张坝桂圆林、百子图文化长廊、江阳公园、木崖公园、江南生态公园等临江山体当纳入山体保护专项规划予以保护;其他需要保护的山体,由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确定。
《条例》的主要内容由以下几部分展开:理顺了山体保护管理体制,建立了制度机制;细化了山体保护措施,规定了分级保护制度;落实了山体修复治理责任,建立了修复治理机制。

《条例》中还明确规定了山体保护8类禁止行为:禁止擅自改变山体土地用途性质或者超出批准范围占用山体;禁止未经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修建建(构)筑物;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禁止擅自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禁止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禁止倾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禁止烧荒、烧秸秆、野炊等野外用火;禁止其他破坏山体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
此《条例》的通过与实施,为泸州改革发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泸州将成为 “半山楼阁空中绕,两岸人家一水分”的山水城市,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程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