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说“法”小课堂⑨】不得侮辱、诽谤、歧视他人

2020-02-20 17:09:00   四川发布

【编者按】隐瞒个人相关信息,还屡屡参加聚会?向电梯按键、门把手、超市食品吐口水,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进地铁等公共交通场所不戴口罩,还拒绝检疫?贩卖假口罩、编造传播假消息?敬告每一位公民,如是种种行为,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受到法律制裁。

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民应该履行哪些法律义务?哪些行为会被追责?即日起,四川发布将联合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律师协会,推出系列解读,通过案例分析与相关法律条文列举,用简单明了的方式帮助大家分辨,哪些行为不可以做,哪些行为提倡做。让我们严以律己、众志成城,一起打赢这场防疫、抗疫攻坚战!

不得侮辱、诽谤、歧视他人

案例

2020年2月5日,深圳市网警接举报,一男子在多个微信群发布“希望这次疫情,湖北人全部死光”等言论,并在网上广泛传播。2月6日,深圳警方在龙华某小区将散布言论的刘某(男,36岁)抓获。刘某对其涉案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评析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传染病患者及来自疫情高发地区的民众实施无差别的侮辱、诽谤、歧视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对人的人格尊严,也妨害了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张药滟  插画 段沛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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