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说“法”小课堂⑬】公民需配合服从调查、检验、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

2020-02-25 19:16:00   四川发布

【编者按】 隐瞒个人相关信息,还屡屡参加聚会?向电梯按键、门把手、超市食品吐口水,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进地铁等公共交通场所不戴口罩,还拒绝检疫?贩卖假口罩、编造传播假消息?敬告每一位公民,如是种种行为,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受到法律制裁。

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民应该履行哪些法律义务?哪些行为会被追责?即日起,四川发布联合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律师协会,推出系列解读,通过案例分析与相关法律条文列举,用简单明了的方式帮助大家分辨,哪些行为不可以做,哪些行为提倡做。让我们严以律己、众志成城,一起打赢这场防疫、抗疫攻坚战!

配合和服从为预防、控制传染病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调查、检验、采样、隔离、观察、治疗及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等等。

案例

南充市嘉陵区孙某某(男,66岁)1月20日从武汉驾车与家人回嘉陵区吉安镇,21日参加坝坝宴聚会,22日出现发烧咳嗽症状,23日因病情恶化到区人民医院就诊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院要求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并在几天内接触了大量人员。后孙某某被强制隔离治疗被确诊为新冠肺炎,与其密切接触的数10人均被隔离观察。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疾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评析

在防控传染病期间,为切断传染传播途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有关政府部门及卫生机构有权采取各种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措施,任何人都要服从和配合这些预防和控制措施。如果违反了这些预防、控制措施,将根据行为方式及所带来的危害后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重者会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公民在传染病疫情期间负有遵守相关政府或部门发布的比如交通管制、场所封闭、畜禽扑杀等决定、命令、公告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这一义务既包括如实报告自己病情、病史,也包括他人。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张药滟   插画 段沛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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