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隐瞒个人相关信息,还屡屡参加聚会?向电梯按键、门把手、超市食品吐口水,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进地铁等公共交通场所不戴口罩,还拒绝检疫?贩卖假口罩、编造传播假消息?敬告每一位公民,如是种种行为,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受到法律制裁。
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民应该履行哪些法律义务?哪些行为会被追责?即日起,四川发布将联合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律师协会,推出系列解读,通过案例分析与相关法律条文列举,用简单明了的方式帮助大家分辨,哪些行为不可以做,哪些行为提倡做。让我们严以律己、众志成城,一起打赢这场防疫、抗疫攻坚战!
纪委连夜处理“医院领导拒戴口罩”:党内严重警告
【案例】
2月8日晚8时许,新郑市第三人民医院副院长楚明辉与其女儿前往新郑市人民医院探望患病亲属,晚10时许,驾车返程途径龙湖镇双湖大道107国道疫情4号卡点,在下车登记、查验身份证件等过程中,未按照《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2号)文件规定做好佩戴口罩防范工作,该卡点工作人员劝解后仍拒绝佩戴口罩,其现场视频被上传至互联网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郑州市新郑市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经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楚明辉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已责成其所在医院免去楚明辉副院长职务。
【评析】
防治传染病关系到自己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遵守义务,应当带头遵守相关检疫和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措施。其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控措施的行为,极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除会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外,还会受到党纪处分。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公民在传染病疫情期间负有遵守相关政府或部门发布的比如交通管制、场所封闭、畜禽扑杀等决定、命令、公告等义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张药滟 插画 段沛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