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落实“十三条”②】疫情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而受损的金融机构将获政府最高2000万元的损失分担

2020-03-09 17:17:00   四川发布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省政府“13条措施”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方面明确财政给予贴息、担保费用补贴和风险补助,目前相关政策的落实进展情况如何?

在3月9日举办的推进落实省政府“13条措施”进展情况新闻通气会上,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省政府“13条措施”出台后,财政厅第一时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人行成都分行和四川银保监局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川财金〔2020〕5号),进一步细化政策标准、明确责任分工,出台了7项具体措施,综合运用财政贴息、融资担保费用补贴、风险补助等方式,统筹推动中、省财政金融政策落实,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在贴息方面:一是国家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对在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范围内且获得央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由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二是骨干商贸流通企业贷款贴息。对金融机构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向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发放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省财政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获贷企业贴息。三是再贷款支持的中小微企业财政贴息。金融机构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向单户授信不超过3000万元的民营企业和普惠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省财政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再贷款利率的50%向借款人贴息。已享受中央财政贴息的贷款省财政不重复贴息。四是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金融机构展期的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在担保费用补贴方面:融资担保公司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且单户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2%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折算担保金额的1%给予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财力补助(省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用补贴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在疫情防控期内发生的“零收费”再担保业务,省财政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折算再担保金额的2.5‰给予再担保费用补贴。

在风险补助方面:一是中小企业贷款损失补助。金融机构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为我省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金融机构相应的贷款损失额的一定比例、单户企业不超过2000万元给予损失分担,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补助。二是应急转贷损失补助。鼓励市(州)、县(市、区)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产生的损失由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

在资金申报审核程序上,按照“急事急办”原则,实行“每月申报、每月拨付”,最大限度便利企业申报时间、压缩部门审核周期,确保资金应报尽报、快速拨付,及时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同时,省财政厅还制订了“省级统筹、上下联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工作原则,明确省市县和部门间的主体责任,强化监督管理,推动形成部门协同、良性互动的财政金融政策传导机制,确保申报工作及时、有序开展,财政资金用到实处、发挥实效。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张药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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