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12-16 21:56:00   四川发布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12月16日记者从成都市城管委获悉,成都市近日公布了《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适用于成都市内违法建设的预防、制止、查处等治理活动,共6章39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条例》,查处后仍进场施工的,最高罚5万。

《条例》具有哪些主要特色亮点?

具有鲜明的成都地方特色,充分吸收了成都“治违十条”等成功做法,解决实践性、操作性问题。

建立了市上主管部门统揽,部门联动,属地政府各施其责,社区、物管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违法建设机制。

对违法建设实施分类治理。明确了除三类情形属于尚可改正的以外,其余均属于不可改正的违法建设,对存量违法建设和在建违法建设赋予了不同的查处模式。
对拒不拆除和拒不协助的当事人、物业企业,纳入联合信用惩戒,有利于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物业履职尽责。
对违法建设实施限制登记、抵押、备案、转移交易等权利的措施,不得提供水、电、气等公共服务,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有效促进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拆除和纠正违法行为,减少实施强制拆除的工作压力和阻力。

什么是违法建设?

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②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③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④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

谁来治理违法建设?

《条例》指出,违法建设治理应当遵循源头控制、分类处理、属地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属地责任制、巡查制度和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依法予以制止。

居(村)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应当劝阻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查处机关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严格落实施工材料机具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登记制度,加强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施工、装修改造活动的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法建设,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查处机关报告。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规划核实管控措施。未经业主依照法律规定表决同意,不得对住宅小区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颁发规划许可手续。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义务。
有关主管部门对行政管理中发现的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劝阻,并将违法建设信息移送违法建设查处机关。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指出,对经依法查处的违法建设,未经查处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场施工。违反该规定的,由查处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如何查处违法建设?

根据《条例》,查处机关可以利用卫星遥感监测、航拍、电子监控、录音录像、现场勘验等方式,调查、收集、固定违法建设有关证据。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改正;并可依法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设施设备。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改正的,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乡村规划区内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由查处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组织拆除。

对城镇规划区内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查处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且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内容、规划条件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

②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但不按照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的,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③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④擅自在供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管道、管线等法定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⑤擅自在建筑物楼顶、平台、露台、架空层、地下空间、附属绿地等位置进行建设的;

⑥规划核实后擅自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

⑦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对城镇规划区内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又不能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哪些违法建设将被实施强制拆除?

根据《条例》,查处机关应当自调查终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需要拆除的违法建设,依法作出限期自行拆除决定。

对责令限期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经查处机关依法催告、公告后,当事人仍不自行拆除的,查处机关应当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实施强制拆除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①实施强制拆除前组织制定强制拆除预案,必要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②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提前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应当在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下实施强制拆除;

③违法建设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将违法建设内财物搬离的,应当在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下将财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依法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依法办理提存手续;

④全过程记录强制拆除现场情况;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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