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办法 2月5日起施行

2021-01-05 16:12:00   四川发布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出台《四川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办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造成运行成本增加以及其他损失的,有关补偿行为进行了规范。据悉,《办法》自2021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行为遵循保护生态、严格控制、分类管理、等效替代、占用补偿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产生不利影响,造成运行成本增加以及其他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占用方)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书面同意,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办法》明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3年以上的(含3年),能够修建等效替代工程的,占用方应当遵守“先建后废”的原则,按照原规模且不低于原标准及时修建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占用方也可以委托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代为修建等效替代工程,所需费用由占用方承担。占用方未遵守“先建后废”的原则,或者在占用发生后、等效替代工程发挥作用前影响水利工程功能发挥、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增设施设备、增加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运营维护成本的,占用方负有依照《四川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类别与核算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其他占用补偿”交纳补偿金的义务。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3年以上(含3年),且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方应当按照新建被占用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交纳占用补偿金,以及交纳依照《细则》中应予核算的占用补偿金。

此外,《办法》要求,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造成运行成本增加以及其他损失的,其占用补偿金按照《细则》的标准予以计算、执收;涉及多种占用补偿类别的,分类计算后叠加确定应执收的占用补偿金。

《办法》还明确,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机电提灌站及其附属设施、农业灌溉设施被占用,由其所属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占用补偿计算。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杨璐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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