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记者从省政府网获悉,日前,省政府出台《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办法》提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区域协同、共同防治的原则。《办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和资金保障。同时,应当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改善道路交通状况,提高机动车通行效率,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办法》明确,支持公务用车和邮政、快递等行业用车优先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清洁能源机动车。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在本省使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达标排放,不得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
城市公交、道路运输、出租车、环卫、邮政、快递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相关台账,确保本单位使用的机动车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还要鼓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加装废气污染物回收处理净化装置,减少检测场所的废气排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共享基础数据、排放检验、监督抽测、超标处罚、维修治理等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实现资源整合、实时更新。
《办法》指出,可以与周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跨区域的沟通协调机制,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联合防治工作,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本省与重庆市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
此外,《办法》强调,违反本办法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科普一下
文中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装备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及货物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柴油发电机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