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记者从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该局近日印发的《乐山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据了解,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以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农民工、外来务工、经相关部门认定的特殊人员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其房源主要包括:政府投资新建的住房;政府购买和租赁的住房;政府依法收回、回购、没收的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新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赁补贴、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申请实物配租的,由申请人向相关社区(村委会)提交资料,通过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登记,确定为轮候对象。乐山市中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摇号或公开抽签等方式进行配租。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根据规定,轮候对象中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经相关部门认定的特殊人员可优先选取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只要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租金方面,《新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乐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于不同类别的承租人(家庭)可设置不同类别的租金标准,租金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哪些人可申请?《新办法》明确了相关条件: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标准由乐山市中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报乐山市中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新办法》还规定,有转借(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等行为之一的,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