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无糖保健食品、销售假冒白酒?川渝两地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川渝消费维权协作②

2023-03-13 17:58:00   四川发布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3月13日,由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办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消费维权协作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在成都举行。新闻发布会上,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则聚焦“舌尖上的安全”。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余晶晶在会上透露,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无糖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秩序行政公益诉讼案涉及面广,被侵害对象多为中老年人,性质恶劣。“检察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保健食品经销商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辖区内保健食品销售秩序开展全面整治,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在重庆市渝中区万鑫药房经营保健食品药品的王某于2020年8月与刘某某在四川成都某非法药品交易会上结识,双方达成合作意向,由刘某某向王某销售非法添加含有二甲双胍、格列本脲等西药成分的保健食品胶囊。截至2021年1月22日,刘某某购进盐酸二甲双胍、格列本脲等原料并加工成胶囊,先后七次向王某销售价值为92400元的保健食品胶囊。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王某在万鑫药房向购买其他降血糖保健品的消费者赠送上述保健食品胶囊,并多次向四川省顺庆区“果城第一家无糖食品店”唐某某销售价值为44900元的保健胶囊。唐某某于2020年11月至4月期间将上述食品胶囊包装成“苦瓜活胰素”“沐春牌蜂胶灵芝胶囊”,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125608元。2021年6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在对王某等人审查起诉时发现,王某等人在川渝两地均有销售行为,相关行政机关可能未尽到监管职责,该院在对王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同时,于6月25日将线索移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上述线索后,立即对辖区内销售违规添加西药成分的保健食品的情况开展调查,经调查发现,邓某某、唐某某等人在南充市顺庆区模范街7号“糖友会健康馆”“果城第一家无糖食品专卖店”将非法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含西药成分降血糖保健食品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该西药成分为盐酸二甲双胍和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是双胍类降糖西药,其副作用为肠胃不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副作用,肝肾肺功能不全者及严重心肺疾病患者禁用。格列本脲是磺脲类降血糖药,属于胰岛素分泌促进剂,其副作用主要为可能会引起皮疹,过敏反应,严重的可能引起休克,白细胞、红细胞、血小板减少等,同时,格列本脲是Ι型糖尿病人以及肝肾功能不全患者、白细胞减少的患者的禁用药物,且体质虚弱、甲状腺功能亢进、老年人需慎用。盐酸二甲双胍和格列本脲都需要根据高血糖患者的血糖情况在医生指导下严格按规定剂量餐前或随餐服用。消费者若食用非法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含西药成分降血糖保健食品,可能会产生低血糖或者肝肾功能损伤。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于2021年7月14日向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对案涉店铺予以查处,并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秩序进行整治。因案涉店铺经营商构成刑事犯罪,案涉店铺已停止营业,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对保健食品经营店、药店、直销企业专卖店及服务网点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排查,并多次组织召开保健食品直销经营商家等召开座谈会,与商家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五部主任彭劲荣则发布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川渝两省市消委会共同起诉重庆市云阳县幸福园副食店、胡某兵销售假冒白酒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据介绍,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重庆市云阳县幸福园副食店先后多次向重庆市云阳县、四川省巴中市等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销售金额共计41601.1元。2021年8月27日,该副食店经营者胡某兵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销售假冒品牌白酒的行为,侵犯了川渝两地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8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云阳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该案线索。因该案涉及川渝两地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受害面广,社会影响较大,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重庆检察院二分院)依托川渝检察协作机制,积极与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围绕案件信息共通共享、公益诉讼履职方式、案件跨省域管辖等事项开展办案协作。

2021年11月,重庆检察院二分院将案件线索移送给两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随后,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消委会)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消委会)均表示将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为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办案效率,川渝两地检察机关经充分沟通、研判,就川渝跨省支持起诉管辖等问题形成一致意见,决定由两地检察机关共同协助调查取证、提供法律咨询,并由重庆检察院二分院出席法庭支持两地消委会诉讼。

2022年5月11日,重庆市消委会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二中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内,四川省消委会向法院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诉讼期间,重庆检察院二分院根据该案特点,针对公益修复方式全面开展社会调查和评估,在与法院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积极协助川渝两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探索侵权人优先以行为补偿公共利益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以实现公益修复的精准化、实质化。2022年10月18日,重庆二中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当庭判决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2年内参加4次消费领域公益活动,每次活动支付的经费不低于1万元;如被告不以公益行为履行赔偿责任,则应支付124803.3元的赔偿金至原告专门账户用于开展消费宣传、消费教育、消费体察、消费调查、商品比较试验等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活动。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更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彭劲荣表示,川渝两地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川渝检察协作机制,在办理跨省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强化协作配合,通过支持川渝两地消委会跨省域共同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筑牢公益保护防线,净化消费领域环境。办案中,检察机关为确保受损公益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紧扣公益受损特点,协助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探索由侵权人参加公益活动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和引导作用。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潘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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