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瓶、泡鸡爪“傍名牌”“搭便车”?川渝构建知识产权跨区域合作保护工作体系|川渝消费维权协作④

2023-03-13 18:08:00   四川发布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3月13日,由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办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消费维权协作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在成都举行。发布会现场,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与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知识产权,发布了啤酒、泡鸡爪“搭便车”的相关案例。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副局长胥楠发布了“成都金星啤酒有限公司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案”。

据介绍,2022年7月13日,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成都市金星啤酒有限公司的库房内,存放有瓶身带百威啤酒注册商标浮雕图案的啤酒336瓶。温江区局随即展开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发现涉案啤酒系重庆某经销商提供的空瓶和标贴,由当事人代加工灌装并收取加工费用,未对瓶身的浮雕图案进行清除或有效遮盖。在四川省局和成都市局的指导下,温江区局当即与重庆市局、重庆市巴南区局取得联系。川渝两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会商研判、线索移送、联动执法等一系列密切协作,累计查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11.58万瓶,实现了对违法行为从生产到销售的全链条打击。

当事人和重庆某经销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温江区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涉案啤酒336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重庆巴南区局依法责令重庆某经销商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涉案啤酒32瓶、没收违法所得4580元、罚款5.37万的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成都温江与重庆巴南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在违法线索移送、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广泛深入开展合作,跨区域、全链条查清了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违法事实。”胥楠说,本案还有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黑色产业链。“当事人明知啤酒空瓶的瓶身上带有注册商标,自认为在为远在重庆的经销商代为灌装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难以被监管,可以打法律的擦边球。川渝市场监管部门通力协作,跨区域成功打掉了该产业链上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生产源头,携手共同维护了两地公平、公正的市场营商环境。”

在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副总队长苏培西发布的“重庆恒硕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案”中则提到,2020年6月29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权利人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重庆恒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凤业”牌泡鸡爪与其知名商品“有友”牌泡凤爪外包装近似,请求查处该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底设计制作“凤业”牌泡鸡爪包装袋图稿,2018年7月获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2019年下半年开始对外销售,产品主要流向四川达州、巴中等地。经产品比对和消费者走访,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凤业”牌泡鸡爪产品,与权利人包装、装潢极具特色的知名商品“有友”牌泡凤爪产品外包装颜色、形状图案、商品名称、镭射图案等标识多处近似,客观上使得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凤业”牌泡鸡爪外包装标识整体构成对权利人“有友”牌泡凤爪产品的混淆。

2020年9月4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凤业”牌泡鸡爪产品2197袋及外包装袋15000个,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权利人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先于重庆恒硕食品有限公司取得外包装专利,并在生产、销售的商品外包装上使用。通过长时间宣传推广,该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商业价值巨大,应予支持保护。”苏培西表示,本案当事人试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获取不法利益,其混淆行为欺骗消费者,侵犯权利人合法权益,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案件的查处使权利人和消费者的正当利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此外,两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建立健全案件移送、执法协作、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在法治宣传、源头治理、信息沟通、协作办案等方面开展密切合作,积极构建知识产权跨区域合作保护工作体系,达到节约行政执法成本和震慑违法行为的目的,对促进川渝双城经济圈市场秩序良性发展,优化川渝两地消费环境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潘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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