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凉山州相关部门获悉,《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全州森林防火期。其中,上年度10月1日至12月30日为全州森林防火前置期。11月20日至次年6月30日为全州草原防火期,1月10日至5月20日为全州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条例》明确,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森林草原防火网格化管理,发挥森林草原防火群防群治作用;依法设立临时性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履行清查、阻止进入防火区人员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等职责。
《条例》明确,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当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组织开展现场扑救工作,划定火场警戒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当根据火情及时协调森林消防救援、航空灭火力量参加扑救。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明确,拒不遵守政府发布的禁火令野外用火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规定给予处罚。(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