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2021-12-02 09:41:00   四川日报

(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至2020年,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决议得到顺利实施,取得显著成效,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升,为推进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营造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良好法治环境,有必要在2021年至2025年开展全省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四川实际,特作决议如下: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新时代全民普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民普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引导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紧紧围绕服务“十四五”时期四川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普法工作守正创新,着力提高普法工作针对性、实效性,不断开创全面依法治省新局面。

二、突出法治宣传教育重点。深入持久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阐释好宪法精神和“中国之治”的制度基础。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开展好“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深入宣传民法典,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组织开展民法典专项宣传活动,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围绕我省“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学习宣传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发展与安全、社会文明进步、乡村振兴、生态文明建设、医疗卫生、未成年人保护、老年人权益保障等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组织开展专项法治宣传教育。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需要,大力宣传总体国家安全观。围绕新时代平安四川建设新需求,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围绕食品药品安全、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等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开展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

三、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实施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国民教育和社会教育体系,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群体分层分类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公民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治意识、树立法治思维、坚定法治信仰。加强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学法清单,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和依法履职能力。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基层组织负责人学法用法工作和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法治培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法治教育。

四、推进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融合。继续深化“法律七进”活动,推动实现法治宣传、法律服务、依法治理一体贯通。坚持依法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有机结合,深入开展多层次多领域法治示范创建活动,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广泛开展行业依法治理。加强网络依法治理,完善网络管理制度规范,加强网络安全教育,提高网民法治意识,引导网民崇德守法、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开展公共卫生安全、传染病防治、防灾减灾救灾、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方面法治宣传教育,促进全社会在应急状态下依法行动、依法办事、依法维护社会秩序。

五、着力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大实时普法力度,将普法融入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全过程,及时解读法律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强化以案普法力度,建立健全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和以案普法长效机制,使典型案(事)件依法解决的过程成为全民普法的公开课。拓展社会普法广度,发展和规范公益性普法组织。提升智慧普法精度,强化普法平台建设。创新普法方式手段,加大普法内容供给,拓展普法网络平台,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开展精准普法,提升普法产品供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普法更接地气,更为群众喜闻乐见。

六、持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把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在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空间利用时融入法治元素。推动法治文化作品创作,推动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常态化,实现法治信仰培育与文化启迪、道德升华的融合。

七、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下的大普法工作格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完善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制度。促进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履行普法责任。落实媒体公益普法责任,广泛开展公益普法宣传。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本决议有效实施。

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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