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近日获悉,九三学社四川省委在今年四川省两会上提交了题为《关于改革政府采购模式的建议》的提案,内容如下:
关于改革政府采购模式的建议
政府采购作为一项重要措施,在提高资金效益,调控市场经济,节约财政支出,以及促进民族产业发展,推进反腐倡廉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和运行机制。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法规的进一步健全和政府简政放权的加快,采购的范围和规模日益扩大,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创造公平、公正、透明的交易环境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由于政府采购的特殊性以及相关机制不完善,政府采购的模式已经不适用新的要求,特别是在大数据的背景下,政府采购机制建设需要不断创新。当前政府采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注重采购程序,轻视采购实质。目前,大多数采购项目都要经过预算审核、项目组建、采购公告、评审程序、验收环节、付款审计等,且因采购方式不同规定了相应的最低期限。采购的目的,主要是用有限的财政资金购买优质的服务或货物。而采购人在实施采购时,经办人出于避嫌或不出事的目的,抱着“只要自己清白,买不买,好不好都无所谓”态度,过度看重采购程序的完整,对采购标的的质量和价格并不重视,违背政府采购的精神实质。
二是项目验收环节大多被忽视。验收环节是复核前期采购程序合法性的重要阶段,也是验证采购产品、服务或工程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关键环节,直接决定着采购项目成功与否。尽管财政部门对项目验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该规定过于宽泛缺少可操作性,采购人一般不会主动邀请其他供应商、专家、财政、纪检、群众等进行公开验收,并且一般也不会设定产品试用期且付款条件优厚,经常出现质保期一过产品就罢工的现象,既耽误工作又带来更大的财政资金的浪费。
三是资格条件和参数设定容易量身定作。在购买货物时,由于同类产品众多,国家也没有制定相关产品的最低采购要求,采购单位的经办人往往既不懂技术,更不懂市场行情,在参数设定时一般由意向供应商事先提供产品参数或服务要求,对其独有的核心技术要求提供指定部门的检测报告或生产厂商的证明材料,并在评分环节设定不合理的分值,从而取得较大的竞争优势。如,故意超过实际需要,设定过高的资格条件或将某些行业、协会的特殊认定作为条件之一,从而排挤其他合格供应商;故意降低或者取消国家法定资质,放宽准入条件,让意向供应商参与投标,但在评分标准或验收环节设置重重障碍,保证采购意向的实现。
四是评审环节重形式轻实质。在实际过程中,评审专家一般由技术、经济、法律专家组成,这些专家和代表往往对自己从事的行业较为熟悉,对其他领域则不太了解,甚至有些专家跨领域发表不正确的意见,导致评审意见缺乏公正。以公开招标为例,供应商如果不满足投标条件,往往通过技术手段,以PS方式对企业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社保凭证、资格证书、认证资料、产品彩页、授权文件甚至企业公章进行伪造、变造或虚构。但是,在评审时禁止评审专家通过第三方渠道或其他技术手段对供应商的资格和技术响应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只允许评审专家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困此评审专家只能通过自身经验对投标文件进行简单审核,对发现的疑虑无法现场进行有效核实,属于典型的形式审查,缺少实质性审查。
目前,对公开招标项目的供应商资格审查,只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行,审查专家不再参与。部分地方进一步简化资格审查的程序和标准,“只看材料有没有、不管结果真不真”,使政府采购审查流于形式。
五是恶意低价中标屡禁不止。政府采购的目的是通过公正的程序采购优质的货物或服务。但是,由于相关制度法规的缺失,报价基本不设底线,造成部分供应商利用政策漏洞,恶意低价中标,取得中标资格后再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或转让谋利。在采购方式中,竞争性谈判、询价对供应商的报价不作任何限制,特别容易出现采购限额20%-50%的超低价现象。即使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由于货物采购项目的报价得分在30-60分之间并且以最低有效报价为基数,因此部分供应商在产品或服务不具有优势的情况下,往往按预算价格的50%-60%报价,并且不提供成本构成证明材料,用价格战制造“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六是工程项目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存在政策冲突。工程项目的采购存在两条线,一是政府采购,二是工程招标,两者分别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对应的监管部门分别是财政和发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金额上来看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政府采购法也规定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必须适用招投标法的规定,简单理解则是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只能采用招投标,不能采购政府采购。而实际情况是,由于招投标时间长、方式单一,一般以抽签决定最终结果,很难实现采购人的意图。因此,采购人大多希望通过政府采购进行。部分采购人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PPP等方式规避法律法规。个别地方财政部门则放任不管,加剧了工程采购的乱象。
对此,建议:
创新政府采购模式,从政府采购的本质出发,从价格回归到质量、从形式回归到实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一、规范采购程序,加强重点环节建设
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基本前提。只有不断规范政府采购的程序,细化实施步骤,明确具体要求,才能进一步建立完善的采购环境,促进公平交易的可能。目前,应当加强两个重点薄弱环节的建设,一是加强采购实施前的准备阶段的审核。应当对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审批程序、资金预算加强管理,防止重复采购、奢华采购和过度采购,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二是加强验收环节的把关,可以增设产品或服务的试用期,细化验收条件和程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防止以次充好现象。还可以完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减少采购人的随意性。
二、设定基本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采购参数
尽管采购标的千差万别,但目前只有货物、服务和工程三类。在货物类别中,大多数产品均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服务类和工程类中,对供应商资质一般均有相应的法规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设定上,可以根据采购标的的不同,按照常见的采购内容分别制定不同的资格条件,杜绝五华八门的招标资格,给予供应商公平的竞争环境。在采购参数的设定上,建议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基础,只设基本参数或服务要求,改变照抄指定产品参数或服务商方案的现象。
三、引入数据比对,变形式审查为实质审查
目前,国家在工商、税收、社保、信用、认证、节能、环保等方面建立了大量的数据,已具备数据互联互通的条件,为政府采购的实质性审查提供了可能。因此建议依托大数据,加快电子化招标,在评审时通过技术手段对供应商的各类信息进行数据实时比对,既加快评审过程又实现有效的审核,杜绝造假现象。
四、对恶意低价中标说“不”
恶意低价中标一直是政府采购中的顽疾。其原因,除市场竞争的加剧,问题还是主要集中在采购机制上。一是采购人预算偏高,对采购项目没有经过仔细核算也没有调研市场价格,或者追求产品或服务的“高大上”超标采购。二是对最低报价“不设防”,纵容了超低价行为。在评分时,均采取有效最低价为基准,以有效最低价与其他报价的比值计算得分,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自然占有明显优势。
因此,要改变恶意低价中标现象就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加强对预算的审核,以市场为导向货比三家。积极发挥财评的作用,剔除不合理预算,严把审核关。二是设定“低价红线”,可将所有供应商的平均报价作为基准价,分比例设定相应的扣分标准。工程建设项目一般事前都经过造价审核和财评,可直接将财评价的一定比例作为基准价。三是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低于一定限额的报价,要求提供第三方合理的成本分析,并在各种采购方式中全面推行。四是全面实施质量保证金制度,在出现产品或服务不达标时对供应商进行经济处罚。
五、加大对工程项目的监管
工程项目一般体量大、造价高、使用期限长,且涉及公共安全,历来是串标、围标的重灾区,必须从严管理。建议一是进一步细化政府采购工程和实施招投标的适用范围,严格审核程序,避免交叉多头管理。其次,加强对串标、围标以及购买资质现象的打击力度,建立供应商及经办人投标信息追踪系统,严格比对纳税、社保、人员资质、从业经历和企业公章信息,发现和追踪串标、围标行为并加强处罚。
六、全面禁止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
基本上每一个采购项目均有采购人代表参加,目的是对项目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但实际上,采购人代表会以不同方式发表倾向性意见对专家进行影响,或者故意拉开评分,排除非意向单位。建议学习招投标评审规则,全面禁止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对需要解释或说明的情况,由采购人事前或现场以书面方面进行,并通过代理机构进行转交,切断采购人与专家的接触。
七、对评审专家实施动态管理
评审专家一般由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员以个人名义组成,但由于经历不同、行业不同,水平千差万别,部分专家为了获得更多的评审机会,申报多个不适宜的评审品目,存在滥竽充数的现象。甚至个别专家充当中介人,操纵评审结果从中渔利。因此,建议对评审专家加强培训,加大动态管理,及时清理不合格专家。